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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6-05-21

照搬提示词生成相同作品被起诉,企业使用AI需要注意什么?【商业经营】

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讨论,过去大多集中在输出端,即AI生成的图片、文字能否构成作品、权利归谁所有。近日,央视《法治在线》栏目报道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系上海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侵权案。该案将争议核心聚焦于“输入端”,围绕用户输入的提示词是否具备独创性、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等问题展开论证。这一裁判思路,对正在使用AI工具生成图片、文字等内容的企业提出了明确的方向:企业应如何合规使用AI,又该如何保护由AI生成内容从而衍生的知识产权?

【案情简介】

上海某家从事美术创作的公司,于2022年撰写了六组涉案提示词,在Midjourney平台生成绘画作品并在小红书等平台发表,提示词内容涵盖画作的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等,原告使用涉案提示词。

后来,这家公司发现,有网络用户在小红书平台发布了与其生成图片风格高度相似的画作,并收录进一本艺术图鉴中,作者署名为朱某、盛某。经在Midjourney平台搜索,该公司发现朱某、盛某发表的画作系使用其撰写的涉案提示词在该平台生成。

该公司认为,朱某、盛某使用案涉提示词在Midjourney平台生成画作并发布该画作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知识产权,故将二人诉至法院。朱某、盛某则认为,提示词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撰写提示词行为不是创作行为,涉案提示词属于思想,仅为几个词汇的拼接,属于有限表达,不构成侵权。

【法院观点】

涉案六组提示词采用的基本结构为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与细节、科学语境和主要构图,本质是用户输入AI系统的指令或描述,用于引导生成特定图片。

从形式上看,它们虽包含多类元素,但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关键词组无序组合,既无层次递进,也无场景化叙事顺序。从独创性角度分析,这些提示词缺乏作者的个性化特征,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等均属该领域常规表达,未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

同时,涉案提示词仅体现抽象的创作想法和指令集合,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等的罗列与描述,这些内容更多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属于思想范畴,不应认定为作品,故原告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除了使用者输入的提示词,AI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不能一概而论,实践中法院会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关于作品的定义进行判断,该条明确,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等多种类型。结合相关的司法案例可见,法院的审查焦点高度集中于“独创性”与“智力成果”这两个要件。

在全国首例AI文生图“春风送来了温柔”一案中((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案),判决首次明确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2023年,李某运用Stable Diffusion软件,通过输入关键词生成了案涉图片,并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题发布于小红书平台。后来,一名用户在其发布的《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一文中,未经授权使用了李某生成的图片,并去除了小红书上的署名水印,李某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

(李某生成的AI图)

法院认为,审查是否构成作品,需要考虑如下要件:1.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2.是否具有独创性;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是否属于智力成果。本案中,从涉案图片的外观上来看,其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具备了要件1和要件3。

关于“智力成果”要件,从李某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涉案图片体现了李某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当然,并非所有智力成果都是作品,只有具备“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才能构成作品,“机械性智力成果”应当被排除在外。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李某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变更个别提示词或个别参数,生成了不同的图片,可以看出利用该模型进行创作,不同的人可以自行输入新的提示词、设置新的参数,生成不同的内容,体现出了李某的个性化表达,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综上,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作品。涉案图片是基于李某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李某的个性化表达,故李某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江苏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蝴蝶座椅案”中,法院并未认定案涉的AI生成图为“作品”。丰某通过Midjourney和醒图等软件创作了“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美术作品,于2023年8月在小红书平台公开,东山公司曾寻求合作未果,后通过类似AI工具生成近似设计并量产销售。本案中,丰某无法复现当时的创作过程。

(法院公布“蝴蝶座椅案”案情)

法院认为,使用者应当提供创作过程中的原始记录以证明其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调整、选择和润色,以体现其对图片的布局、比例、视角、构图要素、色彩或者线条等表达要素做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由于丰某未能提供创作过程中相应的流程图等原始记录,其所作的选择和修改缺乏证据支撑,难以体现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并且丰某自认由于软件生成图片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已无法再现与案涉图片完全相同内容的生成过程,法院难以认定其做出了具体的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综上,法院认定案涉图片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作品。

(某整形机构的广告人物由AI生成)

现不少企业会使用AI制作生成海报、宣传视频,由上述案件可知,使用者将人工智能软件作为工具,提示词本质是用户输入AI系统的指令或描述,用于引导生成特定图片等内容。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主要看人类是否投入充分智力劳动、形成独创性表达,如果符合《著作权法》作品的要件,即使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仍会被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仅通过输入简单提示词生成的AI内容,只是思想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并不构成作品。

【律师建议】

1.企业使用AI创作的,应保留创作过程记录。

若企业希望对利用AI生成的图片、文字等内容主张著作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中需证明对生成内容有“独创性智力投入”。企业应在内部建立可追溯、可验证的创作证据管理机制。在AI辅助创作过程中,企业应系统保存原始提示词、模型参数配置、修改记录、人工后期编辑日志,并采用可信时间戳等方式进行证据留存。

2.企业将AI生成内容进行商用前,应进行实质性相似检索。

企业若要将AI生成内容用于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商业用途,应完成独立的权属清查与侵权风险评估,可以考虑使用反向图片搜索引擎等对拟商用的生成内容进行全面检索,重点分析是否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禁止使用生成内容中包含任何未经授权的他人肖像。

3.企业发现疑似侵权行为时,应做好侵权响应和处理。

若AI创作成果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当企业发现有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时,应当立即启动证据固定程序。对于网络侵权,采取公证网页截屏或电子存证平台固定链接、发布时间、传播数据及用户信息等,对于线下侵权,通过公证购买侵权实物、现场拍照录像、索取销售凭证等方式形成完整证据链,并调取企业内部留存的原始创作记录,以备权属比对与独创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