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价格暴涨、汇率剧烈波动——企业如何运用情势变更原则摆脱合同困局?【商业经营】
作者:张扬 律师
经济下行周期中,企业面临的合同履行障碍日益增多。原材料价格暴涨、汇率剧烈波动、政策重大调整……这些变化往往导致合同履行的基础发生动摇。在此背景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成为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重要议题。
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核心特征是客观事件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典型情形包括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法律后果为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其核心特征是合同基础丧失与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但合同客观上仍能履行。典型情形包括原材料价格异常暴涨、汇率剧烈波动等。法律后果为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情势变更导致合同“能履行但显失公平”。
二、情势变更的认定要件
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的认定需严格满足以下要件:
其一,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即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动,在履行时成为一种新的情势,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无关。
其二,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原则上不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其三,变化不可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普通的市场物价波动、汇率变化属于商业风险,由当事人自担;只有异常的、无法预见的剧变才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其四,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情势变化应当导致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极大增加,或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极大减少,合同双方对价关系严重失衡。
三、企业应对建议
首先,发生履行困难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附上初步证据。这是减损义务的要求,也是后续主张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的重要程序前提。
其次,全面收集并保存权威证据。包括官方公告、政府文件、行业协会出具的价格指数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等。仅有单方陈述,缺乏客观、权威的第三方证据支持,主张难以被采信。
再次,情势变更情形下必须先行协商。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当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跳过协商程序直接提起诉讼,可能因程序瑕疵而不被支持。
最后,审慎区分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将本属自身应承担的商业风险(如普通市场价格波动)错误主张为情势变更,可能导致主张被驳回并构成己方违约。
以上内容整理自《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综合纾困法律服务指引》。该指引由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律师协会粤港澳大湾区及自贸区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