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遭欠薪,法院适用新案由判令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劳动雇佣】
作者:李梓琪 律师
伴随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落地及人口老龄化持续加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次就业的超龄劳动者规模已显著扩大,日益成为劳动力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关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2026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在三级案由“劳务合同纠纷”下增设四级案由“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同时在劳动争议案由体系内新增三级案由“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与之配套,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废止了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不再仅凭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就将超龄用工关系直接认定为劳务关系。两项新规互为补充,分别从程序规则与实体裁判标准层面,系统完善了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依据。
新案由落地后,国内多地法院已适用该案由审结多起超龄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以下即为广东地区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20年3月入职A公司,担任烤漆部打磨工,月薪6500元,每月出勤26天。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A公司拖欠其2024年10月至2025年7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53377元,陈某于2025年7月离职,用工关系随之终止,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本案属于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陈某主张自2020年3月起为A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拖欠上述期间工资合计53377元,其提交的工资单、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电子凭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相关事实。A公司未就欠薪事实提出有效抗辩,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法院对陈某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
用人单位对工资发放负有举证义务,A公司未能证明已足额支付涉案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陈某诉请A公司支付拖欠工资53377元,并自起诉之日(2025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3%(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诉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全部支持。
回顾过往,司法实践常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养老待遇为由,直接将双方关系定性为劳务关系,致使超龄劳动者遭遇欠薪或工伤损害时,难以通过劳动争议途径维权。而本案则清晰体现了新规则下的裁判导向:涉及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劳动法》规定的核心法定权益争议,适用“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由;而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等属于双方自主约定范畴的纠纷,则适用“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按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此种分类裁判模式,打破了此前“一刀切”的认定思路,显著降低了超龄劳动者的维权门槛。
【律师建议】
一、企业招用超龄劳动者,须依法履行薪酬支付及劳动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最新裁判标准,企业单纯以劳动者超龄为由拖欠工资或推卸工伤赔偿责任,已无法获得法院支持。薪酬支付层面,企业不得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免除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同时,超龄劳动者在岗期间因工作遭受人身损害并被认定为工伤的,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企业聘用超龄人员后,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并全面落实劳动安全防护、工伤保险等法定保障责任。
二、规范用工管理,完善档案留存,防范举证不能风险。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对工资发放记录、考勤等关键事项负有举证义务。考勤台账、工资流水、用工协议等由企业保管的材料,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将承担不利裁判后果,法院可直接依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认定工作年限、薪资标准等核心事实。建议企业针对超龄劳动者建立完整的用工档案管理制度,重点包括:
(1)如实登记每日出勤记录,妥善长期保管考勤台账;
(2)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完整留存银行转账流水、工资条等支付凭证;
(3)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清晰约定工作内容、工时、薪酬、劳动保护等核心条款;
(4)留存工作安排、任务分配、绩效考核等日常用工管理材料,以备争议发生时有效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