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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文章 2026-10-14

事假能抵扣年假吗?按基本工资算基数行不行?【劳动雇佣】

作者:张扬律师

近期,深圳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开了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一家科技公司因主张“事假抵扣年假”及“按基本工资计算未休年假工资”,两项抗辩均未获仲裁委支持,最终被裁决支付差额17,195.4元。

一、案情与争议焦点

员工张某于2020年8月入职,2024年底离职。期间公司未安排其休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仲裁中,公司提出两项主张:

主张事假已抵扣年假:仲裁委认为,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事假工资已足额支付。如果员工请事假时已经扣除了对应工资,事后又将同一天从年假余额中扣掉,公司必须解释带薪待遇落实在哪里。仅有考勤备注,无支付和休假安排证据,无法认定已履行带薪年假义务。

主张按基本工资计算:仲裁委认定,应按法定月平均工资口径核算,公司主张不获认可。本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基数为11,000元。

二、风险提示

1、带薪年假与不带薪事假性质不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带薪);《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请事假可以不支付该期间工资(不带薪)。用无薪事假直接冲抵带薪年假,在法律逻辑上存在矛盾。

2、事假影响年假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才不享受当年年假。“累计天数”与“不扣工资”两个条件需同时满足。企业不能将“请过事假”直接等同于“少休或没有年假”。

3、未休年假工资计算基数非“基本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基数为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除以21.75折算。若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提成等构成,不能只取最低的一项计算。本案计算公式为:11,000÷21.75×17天×200%≈17,195.40元(300%含正常工资,已发正常工资则补200%差额)。

三、律师建议

为降低此类争议风险,建议企业在日常管理中落实以下几点:

 

1、规范请假审批流程

审批单需明确请假日期、假种(事假或年假)及对应待遇。如果在审批时同意按年假处理,应明确带薪待遇;不能等到员工离职时,再单方面将之前的事假单改为年假。

2、完善考勤与工资的印证记录

考勤记录、请假单和工资明细需相互印证。如果扣了事假工资,工资条上应有体现;如果安排了年假,考勤和工资发放也应保持一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跨年安排年假需留存协商记录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或跨一个年度安排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留存书面协商记录。入职时一张笼统的“自愿放弃所有年假”表格,不能替代当年的具体安排事实。

4、离职结算分项列明

离职结算表应将正常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及其他款项分开列明,写清计算天数、基数以及已支付部分,避免事后产生核算争议。

 

年休假的管理不仅关乎员工权益,也涉及企业的合规成本和举证责任。将请假类别、支付待遇和未休原因记录完整,才能在发生争议时有效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