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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文章 2026-10-20

员工被降薪数月未提异议,事后能否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劳动雇佣】

不少企业认为:企业单方下调员工劳动报酬标准后,员工继续提供劳动并实际领取降薪后的工资,且较长时间未提出异议的,只要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即视为薪资调整已合法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条款已发生事实变更。该理解是否符合现行法律及司法裁判规则?员工随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被迫离职”、行使解除权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主张能否获得裁判支持?

【案情简介】

甲公司因业务调整召开部门会议,拟对王某等人的绩效规则及薪资结构予以调整,但未与王某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此后,甲公司连续9个月按照调整降低后的薪资标准向王某发放劳动报酬;王某正常提供劳动并按月收取工资,在长达9个月履行期间内,未通过书面、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任何形式就薪资调整事宜向企业提出异议。履行期满9个月后,王某向甲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甲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提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甲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案涉薪资调整履行周期内,就薪资降低向甲公司提出过异议。且甲公司与王某已按照调整后的薪资标准实际履行劳动合同长达9个月,应当认定双方已就薪资调整事项达成合意。王某以薪资调整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主张甲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并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由前述裁判规则及案例可知:企业能够举证证明薪资调整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调薪具备合理经营事由、岗位变动等客观基础,且员工在较长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司法实践可认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条款已发生事实变更;员工此后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通常不予支持。

该规则适用的核心要件在于:企业应举证证明已就薪资调整与员工沟通协商,员工存在同意变更的意思表示,同时调薪具备客观合理基础,例如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调整导致薪资随岗变动、企业客观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

反之,如有证据证明系企业未经协商单方强制降薪,即便员工因现实考量持续数月未提出异议,该调薪行为也不当然发生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员工仍有权主张补足工资差额,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报酬变更的法定程序,避免单方、口头变更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核心必备条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遵循协商一致、书面确认的法定原则。企业不得通过口头告知、单方通知、内部决议、公示等方式擅自调整员工薪资标准。薪资调整应先行与员工平等协商,达成合意后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明确薪资变更标准、生效时间、适用范围及配套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并留存经员工签字确认的书面原件。

二、企业基于合理事由调薪的,应完整留存协商过程及事实依据。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岗位职能调整、组织架构变革等客观合理事由拟调整员工薪资的,应全程固定证据链条,完整留存协商沟通记录和事由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协商会议纪要、书面沟通函件、微信及电子邮件沟通记录、谈话录音录像、经营状况佐证文件等,以证明薪资调整系双方协商结果、具备客观合理性,不存在单方强制变更情形。

三、严格限定单方调薪的法定情形,杜绝无依据任意调薪。

企业仅可在特殊情形下,依据合法程序单方调整员工薪资,严禁无事实或法律依据随意变更劳动报酬标准。特殊情形主要包括:员工经考核确认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岗位调整引发薪资随岗变动、员工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薪资标准无法履行等。企业适用前述情形调薪的,必须事前留存完整有效的绩效考核记录、岗位调整决议、医疗证明、客观经营变化佐证等合规材料,完善前置审批与告知流程,确保调薪事由合法、依据充分、程序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