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著作权新规落地:企业需防范的版权风险与应对建议【商业经营】
作者:张扬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纠纷的最新司法解释及相关审判指导意见正式施行。从审判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持续加大,过去的“低成本侵权”局面已不复存在。对于企业而言,版权合规已经从边缘事务,转变为直接影响日常运营和财务安全的管理要点。
一、宣传营销领域:“视听作品”明确界定,短视频与自媒体风险上升
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视听作品”的涵盖范围。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在运营公众号、视频号、抖音等新媒体账号,日常宣传中涉及的短视频剪辑、直播带货背景音乐、宣传海报等,均受到更严格的审查。
常见法律风险
短视频配乐与素材:营销人员未经许可,在官方账号发布的带货或品牌宣传视频中截取影视片段、使用热门商业音乐。
字体与商用图片:制作海报或官网页面时,直接使用网络搜集的免费字体、图片,未取得明确的商用授权。
搬运与二次剪辑:将他人的测评、图文内容稍作修改后用于自身企业宣传,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旦被权利人维权,不仅面临内容下架,还需承担较大额的赔偿责任。
二、赔偿数额提升:惩罚性赔偿进入常态化适用
在新规则下,侵权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式更为严格:
法定赔偿上限提高:无法精确计算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时,法院酌定赔偿的数额上限已提升至500万元;
惩罚性赔偿落地:针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可依法适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例如,企业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函后未及时处理,仍继续使用侵权素材进行商业获利;或者明知没有授权仍大量复制他人软件代码、设计图纸。这将被认定为恶意侵权,赔偿金额可能会从数万元骤增至数十万元甚至更高。
三、举证规则变化:拒绝提供账簿将承担不利后果
以往部分企业在应诉时,习惯通过隐瞒销售数据、拒不提供财务账册的方式,试图降低赔偿基数。新规进一步强化了“举证妨碍”规则。
当权利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侵权存在,且主张依据企业的销售规模计算赔偿时,法院有权责令企业提交相关的财务账簿、销售后台数据等。
如果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账册的,法院可以直接参考权利人主张的数额及证据,认定企业的侵权获利;隐匿账目不再是避风港,反而会直接导致企业在诉讼中丧失抗辩权。
四、权属界定清晰:职务作品与外包合同的常见漏洞
在资产权属方面,企业最容易出现两类法律漏洞:
职务作品权属约定不明:员工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开发的软件、设计的图纸或撰写的文案,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单位,离职时极易引发权属争议,甚至导致核心业务资产流失。
外包采购未明确版权归属:企业花钱委托第三方开发网站、设计UI、拍摄宣传片,往往以为“付了钱就是我的”。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委托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著作权转移至委托方,版权默认仍归受托方所有,企业仅享有有限的使用权,无权进行二次开发或转授权。
五、律师建议
1.排查现有在用素材
要求公司市场部、新媒体运营部对官方网站、自媒体矩阵、电商详情页及宣传物料进行自查。重点核对字体、图片、背景音乐、宣传视频的授权凭证及商用期限,对无法提供明确合法授权的内容,及时下架替换。
2.完善外包与用工合同
外包合同:在软件开发、视觉设计、广告制作等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成果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需保证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否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明确员工在职期间利用企业资源、完成工作任务所产生的所有智力成果,版权均属企业所有。
3.规范采购与凭据归档建立企业内部的版权素材库。
统一由专人负责正版软件、图片库、字体库的采购,并妥善留存购买发票、授权许可协议(注明被授权主体、授权期限及使用范围),建立台账备查。
4.建立涉诉与预警应对机制
收到任何形式的侵权告知函、律师函或诉讼材料时,切勿置之不理,也不要盲目自行回应。应第一时间交由专业律师核验对方权属、固定现状,并评估是否存在侵权事实,确定下一步的应对方案。
版权合规不是额外的经营负担,而是防范法律风险、保障经营确定性的基础工作。提前清理合规隐患,远比发生诉讼后再去补救的成本更低。如您的企业在日常运营中涉及版权授权审查、职务作品权属梳理或收到侵权诉讼材料,可随时与我们联系,获取具体的法律支持与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