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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文章 2026-08-27

员工“奉命”代打卡39次被合法开除,这三点启示比案例本身更重要【劳动雇佣】

作者:张扬 律师

近期,“员工替领导打卡39次被开除”一案引发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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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实

穆某在某公司担任店铺副经理,于2025年8月1日至10月19日期间,代店长宋某上下班考勤打卡共计39次。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第九章第2.1.3条规定,将“冒签考勤记录或代他人考勤的双方”列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经济补偿)的严重违纪行为。2025年12月12日,公司向工会发出解除告知函,12月15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穆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公司解除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律师点评

(一)规章制度合法有效,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基础

本案中公司之所以能够胜诉,首要前提是其《员工手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已通过签署确认书等方式向全体员工进行了公示和告知。这一程序性要件恰恰是许多企业在劳动争议中败诉的原因之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以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有效”为前提——即制度的制定须经过民主程序,内容须不违反法律法规,且须向劳动者公示告知。本案中公司在这三个环节均做到了程序合规,为后续的解除行为奠定了基础。

(二)代打卡被认定为严重违纪,司法态度明确且统一

穆某在法庭称,自己是受店长指派代打卡,属于服从工作安排,无故意违反规章制度的意图。二审法院明确指出:穆某作为任职多年的员工,明确知晓代打卡属于严重违纪,即便系接受店长指令,员工对于明显违反规章制度的指令本应拒绝执行。连续39次代打卡行为已经超出合理履职范畴,不属于善意服从工作安排,而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这一裁判说明了:“奉命行事”不能成为免责的挡箭牌。劳动者对明显违法的指令负有拒绝执行的义务,这是劳动纪律的基本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类似案例在多地法院已有判决,代打卡、伪造考勤记录等行为普遍被认定为严重违纪。

(三)程序合规是重要一环,不可或缺

本案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事先将理由通知了工会。这一程序性动作看似简单,却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法定前置程序。实务中不少企业因忽略这一环节,即便解除事由充分,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面临支付双倍赔偿金的风险。本案公司从制度制定到解除通知,全流程合规操作,值得借鉴。

 

 

三、给企业管理者的三点启示

第一,检查公司的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是否向员工进行了告知(如签字确认)。如果制度文件在合法性上被质疑存在瑕疵,那么再充分的解除理由都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依据。

第二,建议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将“代他人打卡”“委托他人代打卡”“伪造考勤记录”等行为列为严重违纪,并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约定越具体约好。同时建议设置累计次数标准(如“累计三次以上”),避免单次偶发行为被认定为“过罚不当”。

第三,管理层要以身作则,同时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本案中店长要求下属代打卡,本身即构成滥用职权的行为。企业应建立管理层的问责机制,对要求下属违规的管理人员同样予以追责。同时应完善考勤监督手段(如监控、打卡记录核查等),从源头减少舞弊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