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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文章 2026-09-04

工伤认定已否定劳动关系,能否另行申请劳动仲裁?【劳动雇佣】

作者:李梓琪律师

在企业日常用工管理中,常会遇到这样的困境:员工受伤后,其本人或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部门经审查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此时,家属往往产生一种直觉应对策略——既然行政程序不承认劳动关系,那就另行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待拿到胜诉判决后再重新申请工伤认定。

然而,这一思路在实践中已遭遇重大程序障碍。某地高级人民法院的最新裁判明确指出: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即有权直接认定劳动关系;当事人若对该认定结论不服,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不得脱离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单独启动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

本文将结合现行法规与司法判例,厘清程序边界,并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应对建议。

一、典型案例:另行起诉确认劳动关系,法院裁定驳回

【案情简介】

司某在某个体经营部提供劳务期间死亡,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经审查,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家属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两级法院均维持人社部门结论。此后,家属未继续行政救济,而是另行申请劳动仲裁并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司某与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起诉,家属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9〕行他字第12号答复,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伤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定职权。人社部门已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作出实体认定,当事人如不服该认定,法定救济途径只能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家属在行政程序终结后,另行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仅要求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并未设置“先经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启动工伤认定”的强制性前置程序。人社部门可结合双方举证及调查核实情况,直接审查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9〕行他字第12号答复进一步明确:依据《劳动法》第九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有权认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旦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决定中明确作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当事人对该结论不服,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不能另行通过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重新审理劳动关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该条款适用于行政诉讼立案前,当事人已经先行发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情形,不能反向解读为:人社部门已作出实体认定后,劳动者仍可绕开行政救济,单独起诉确认劳动关系。

综合上述法律规范和司法裁判口径:人社部门已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方另行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通常无法获得司法支持。

二、针对企业规范用工管理的律师建议

(一)工伤认定阶段:积极举证,固定“非劳动关系”证据

企业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应第一时间区分与受伤人员之间的用工性质(如劳务关系、承揽关系、外包合作或临时雇工)。

针对性提交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承揽合同、报酬结算单据(一次性结算、无考勤记录)、不受企业规章制度约束的书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重点举证不存在劳动关系三要素: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并在书面答辩意见中明确阐明。

若业务分包给包工头,务必提前核查承包人资质,避免用工主体责任的风险。

(二)人社部门作出决定后:根据结果积极应对

若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予认定工伤:

1.了解员工或家属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若提起,企业则需应积极应诉,巩固“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结论。

2.若员工或家属试图另行申请劳动仲裁,企业可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法院的判例,提出程序异议,请求不予受理。

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

企业需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要寄希望于后续通过劳动仲裁推翻该认定,因为法律程序上无法实现。

若无论哪种结果,如已进入行政程序,员工或家属另行提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

企业需向法院提出程序异议,明确告知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请求驳回起诉。

(三)事前用工风险防控:从源头降低纠纷风险

用工关系书面化、制度化:区分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承揽协议及外包合同,明确约定用工管理模式、报酬结算方式、安全责任划分等核心条款,杜绝口头用工。

规范业务外包与分包管理:选择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质的合作单位,不应将业务直接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包工头,有效防范虽无劳动关系但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律风险。

保存证据:对考勤记录、薪资发放凭证、工作安排通知、日常沟通记录等,长期规范存档,形成完整的用工证据链。

通过保险转嫁风险:为全日制在岗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针对劳务、临时用工人员,统一配置商业意外险,全方位降低企业潜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