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体检合格,事后发现旧伤能否辞退?【劳动雇佣】
作者:张扬律师
在企业日常用工管理中,HR经常会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员工入职体检明明合格了,工作也在正常进行,但公司后来发现员工过去受过伤。这时候,公司能不能以“员工当初隐瞒未说”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广东高院公布的一起广州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裁判指引,该案件涉及招聘知情权、健康隐私与解除依据的边界,能给企业负责人和HR提供重要的实操参考。
一、案情简介
曾某按要求完成入职体检,所检项目未见异常。入职后,公司发现他手臂曾烧伤、脚趾曾骨折,认为不符合安保工作要求,且未披露相关情况,于是解除劳动关系。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没有在入职前告知相关招工标准;曾某已经痊愈的伤病不影响正常工作,也不在应主动告知的范围内。最终认定公司解除违法,判令支付赔偿金。
该案例反映出企业在招聘和解除环节常见的误区:HR往往容易把“信息没有说全”、“不能胜任岗位”、“符合解除条件”混为一谈。实际上,这三者各有前提,必须分开考虑。
二、招聘与入职环节
1. 招聘时能问什么,要看是否与岗位直接相关
法律规定,企业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直接相关”是前提。企业问了某个问题,不代表这个问题涉及的全部信息都属于员工必须披露的范围。
实务中,建议HR先和业务部门确认岗位职责,再决定要不要问、问到什么程度。如果没有明确目的,不宜让应聘者一次性填写全部既往伤病、家庭成员病史,或提交与岗位无关的完整诊疗记录。
2. 表单内容不能只靠员工签字
员工在登记表上签字,不代表表里的所有问题都合法、合理。像“所有未填事项均构成欺诈”这种笼统承诺,不能自动证明所问信息与岗位有关,也不能直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三、体检与隐私保护
1. 普通入职体检和职业健康检查不是一回事
有些岗位的健康检查来自法定义务。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法律有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检查要求。HR不能把“旧伤无需主动披露”理解成“企业不能做任何健康核验”,也不能把普通入职体检合格,直接等同于满足特定岗位的法定检查要求。
具体要查什么、怎么查,应根据岗位、危害因素和适用规范分别判断。
2. 健康信息要控制流转范围
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法律对处理这类信息有更严格的要求,需要有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和保护措施。
即使调查确有必要,HR也要注意信息流转。业务负责人优先接收完成工作安排所必需的结论和限制,不必在工作群里传阅整份体检报告。发现资料有疑点,宜先限定进一步查验范围,并请本人说明,不要在尚未查清时把猜测公开,导致隐私扩散。
四、劳动合同解除环节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法定事由。员工未披露旧伤,本身并不当然构成解除理由。企业如拟解除,应先确定准备适用的具体条款,再逐项核对条件是否达成。
1.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适用这一项,需要同时满足几个前提:双方存在合法约定的试用期;企业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录用条件,并已在录用前告知员工;有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该条件。仅以“还在试用”为由解除,或者录用条件只是笼统写成“身体健康”,通常难以成立。解除时还应说明理由。
2.以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
如果企业认为员工隐瞒旧伤构成欺诈,需要说明:该信息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应当由员工如实说明的内容;员工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该信息足以影响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仅凭登记表漏填,不能直接推定为欺诈。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发生争议时由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程序上,如有工会,还应通知工会。
3.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的解除
该解除针对的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还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它和“已经痊愈、不影响工作”的旧伤不是同一问题,不能混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员工仍在医疗期内的,企业不能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经济性裁员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存在严重违纪等过失性情形,则按相应规定另行处理。
无论适用哪一依据,HR都应把事实、条款和程序对应起来。解除通知中应写明具体事实和所依据的条款,不宜在同一份通知中并列多个互相矛盾的解除理由,也不宜用“健康不符合要求”概括全部判断。对已经痊愈、不影响工作的旧伤,通常不宜作为解除依据。如果企业掌握的是真实、具体的履职问题,应围绕该问题核实和取证,而不是用员工过去的伤病经历替代对当前工作能力的判断。
五、律师建议
结合上述案例,针对企业在员工健康信息披露和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向企业负责人和HR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录用条件应在招聘阶段明确
企业如果对岗位有特定的健康或体能要求,应在招聘公告、岗位说明书或录用条件确认书中写清楚,并在员工入职前告知。不要等入职后发生争议,再以“身体不符合要求”为由主张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2. 健康信息收集与体检报告管理应有限度
面试登记表、入职登记表不宜要求应聘者填写全部既往病史。HR应只收集与岗位履职直接相关的健康信息。体检报告建议由HR部门或专人统一保管,业务主管只需了解能否胜任当前工作安排,不必接触完整报告,以减少隐私泄露风险。
3. 解除劳动合同前应核对依据与证据
企业以员工隐瞒信息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先确认该信息是否属于应当披露的范围,以及企业是否有明确的招工标准。不能把“漏填”直接等同于“欺诈”。同时,还应核对解除所依据的法定情形、证据材料和程序是否完整,避免在同一份通知中混用多个解除理由。
4. 日常管理中注意留存用工记录
劳动争议中,企业对自己的解除决定负有举证责任。HR在日常管理中应保留招聘公告、岗位说明、入职登记表、体检报告签收记录、沟通记录等原始材料。完整、连贯的记录,比事后补充说明更有证明力。
总的来说,员工已经痊愈且不影响工作的旧伤,不宜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企业把招聘入口和日常管理做得更规范,既能保障员工权益,也能减少不必要的用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