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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文章 2026-09-22

中秋法律趣闻:为什么港澳是“中秋节翌日”放假?【劳动雇佣】

作者:张扬律师

如果你家里有广式月历或“通胜”,又恰好留意中秋假期,可能会发现:香港和澳门并不是在中秋当天放假,而是放“中秋节翌日”。在香港和澳门,中秋节当天并不是法定假日,真正的法定假日叫“中秋节翌日”——中秋节的第二天。以2026年为例,港澳两地的中秋节翌日均定在9月26日(星期六)。

这个假期安排的逻辑很朴素,也很“懂生活”。中秋的核心仪式是一家人晚上围坐在一起赏月、吃月饼、聊天。如果第二天一早就要上班上学,这顿团圆饭难免吃得仓促,月亮还没看够就得赶回去睡觉。把假期安排在翌日,等于给了所有人一个“放心熬夜赏月、第二天自然醒”的从容。这是立法者用假期制度确认了:中秋的重头戏在晚上,不在白天。

这个惯例在港澳两地已经延续多年,背后各有法律依据。香港方面,《雇佣条例》(第57章)将“中秋节翌日”列为法定假日,所有雇员不论年资均可享有。《公众假期条例》的附表同样将“中秋节翌日”列为公众假期。澳门方面,《劳动关系法》(第7/2008号法律)第44条将“中秋节翌日”列为十日的强制性假日之一,雇主原则上必须让雇员放假,且不得以其他日子替代。

中秋翌日恰逢周六或周日,员工还能补休吗?

这正是中秋假期法律规则中最容易产生困惑的地方。香港和澳门的处理方式不同,需要分开来说。

一、香港:分“法定假日”与“公众假期”两个体系

香港的假期制度有两个并行体系:《雇佣条例》下的“法定假日”(俗称“劳工假”)和《公众假期条例》下的“公众假期”(俗称“银行假”)。两者高度重合,但在规则逻辑和适用对象上存在差异。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能将两套体系的规则混同使用。

(一)法定假日:以“该雇员的休息日”为判断标准

《雇佣条例》下的法定假日,补假的条件是“该雇员被指定的休息日”。如果法定假日适逢该雇员的休息日,雇主须安排其在之后符合条件的日子补假;该日子不能又是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

另外还有一特殊情况:如果中秋翌日本身适逢星期日,则以“中秋节翌日之后的第一日”(即农历八月十七日)替代成为法定假日。这不是补假,而是法定假日本身的替代,雇主必须在那个日子给员工放假。这一安排源于2011年香港的修例,目的是避免五天工作制雇员(星期六及日均不用上班)的替代假日与星期六休息日重叠,导致实质假期落空。

回到2026年中秋翌日(9月26日,星期六),具体处理取决于该雇员的休息日安排:

1.如果该雇员的休息日恰好是星期六,则9月26日同时是法定假日和休息日,雇主须在之后符合条件的日子安排补假。补假须顺延至既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也非该雇员休息日的日子。例如若星期日也是该员工的休息日,则须继续顺延至下周一,以此类推。

2.如果该雇员的休息日不是星期六(例如休息日固定在星期一),那么9月26日就是正常工作日中的法定假日,员工当天直接放假即可,不产生补假问题。

(二)公众假期:以“星期日”为固定时间,属于改期而非补假

《公众假期条例》附表将“每个星期日”本身列为公众假期。正因如此,当某个公众假期(如中秋节翌日)又落在星期日时,附表会直接修改该节日的定义:“中秋节翌日(如该日为星期日,则改为中秋节后第二日)”。清明节、劳动节、佛诞、国庆日等,如该日为星期日,同样适用改为翌日的规则。

这是节日本身在附表层面被重新指定到另一天,属于法定改期,与《雇佣条例》下的补假机制不同。2026年清明节为星期日,政府公布“该天的翌日将订为补假”,便是这个逻辑。

二、澳门:强制性假日的补假规则

澳门的制度框架相对简单。根据《劳动关系法》第44条,中秋节翌日是十日的强制性假日之一,雇员须被豁免在该日工作且不丧失基本报酬。

关于补假,澳门与香港有一个关键区别:澳门《劳动关系法》第42-A条明确规定,当“周假”(即每周休息日)与强制性假日出现重叠时,重叠当日按强制性假日处理,雇主须在紧接的三十日内安排雇员补回享受一日周假。也就是说,无论周假是在星期六还是星期日,只要与强制性假日撞上了,雇员都有权获得补休。

以2026年为例,中秋节翌日为9月26日(星期六),澳门政府在公众假期表中将9月28日(星期一)订为“中秋节翌日的补假”。这虽然是针对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安排,但反映了澳门处理“假日与周假重叠”的基本逻辑——往后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补回。

对于私营机构的雇员,如果中秋翌日恰逢其周假,雇主须在三十日内安排补休。如果雇主因法定特殊情形(如面临重大损失、不可抗力、不可预料的工作增加等)安排雇员在强制性假日工作,则须在三十日内安排补偿休假,并可经协商以一日基本报酬替代该补休。

中秋翌日放假,看似只是日历上的一个小安排,背后却是一套劳动保障规则。香港以“法定假日”和“公众假期”双轨并行,补假规则要区分星期日与星期六的不同情形;澳门则以“强制性假日”为核心,辅以三十日内补休的灵活安排。港澳两地在尊重文化习惯与保障劳工权益之间的取舍,各有章法。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用工和人才流动的背景下,一个“中秋翌日恰逢周六”的问题,引出不同的法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