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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文章 2026-09-23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企业生产经营的注意事项【商业经营】

作者:张扬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法典共5编、1242条,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

对企业的意义在于:环境合规的法律依据和执行力度均发生实质变化。过去分散在各部门单行法中的环保义务,现已被整合为统一的法律体系;罚款、行政拘留、从业禁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多层责任机制也已同步建立。以下五个方面的合规风险,值得企业负责人重点关注。

一、排污许可管理

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确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明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并按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这意味着排污许可不再是环评之外的一道独立手续,而是贯穿企业日常运营的核心管理工具。环评要求、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自行监测等制度,均围绕许可证展开。

企业除按期申领和续期许可证外,还须按证排污、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做好台账记录、按期提交执行报告。需要区分的是,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仍须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否则同样面临处罚。

在监测数据管理方面,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八条对弄虚作假设置了严厉罚则:企业弄虚作假或指使受托监测机构造假的,处1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和运维的,建议建立复核机制,不将数据质量责任完全交由外部机构。

二、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有本法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双罚制”从过去散见于各单行法的零散规定,升格为法律责任编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制度,追责逻辑从“事故才追”转向“违法即追”。

具体罚则体现在多个方面。行政拘留方面,通过暗管、渗井、旁路排污,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相关责任人员处5日至10日行政拘留;无证排污、被责令停止排污仍拒不执行的,处10日至15日拘留。从业禁止方面,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造假为例,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禁业期限延长至十年。刑事责任方面,一旦涉及“污染环境罪”等罪名,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分管环保的高管通常处于被调查的第一线。

不少企业高管认为“不知情”即可免责。但从近年司法实践看,只要属于法定应当履职的范围,未履职本身就构成追责依据。建议管理层建立履职留痕机制,对环保事项的决策、审批、检查形成书面记录。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行政罚款之外,企业还可能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法典确立的赔偿范围,除行政罚款和治理费用外,还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调查、评估、鉴定等费用。法典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不因缴纳行政罚款而免除。2026年8月,陕西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宣判,被告矿山企业因长期违规开采被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474万余元。

关于惩罚性赔偿,需准确理解其适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适用惩罚性赔偿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以及符合其他法定情形。它不是“常态化”适用的制度,但一旦满足条件,赔偿金额可能远超企业承受能力。法院在认定“故意”时,会综合考虑企业的职业经历、专业背景、经营范围,以及是否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等因素。此前有过环保处罚记录的企业,在后续案件中被认定“故意”的可能性会明显增加。

此外,法典完善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后,如继续违法或拒不改正,执法机关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意图是消除企业“交完罚款继续排”的侥幸空间。

四、环境信息披露与供应链合规

环境信息公开已从倡导性要求变为法定义务。重点排污单位、上市公司及发债企业必须按规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建设运行等信息,隐瞒不报或虚假披露将面临信用惩戒与行政处罚。

法典第一千条建立绿色供应链制度,明确企业在绿色采购和绿色供应链建设方面的法定义务,将环境合规义务从自身运营延伸至供应链上下游。与之配套的《中央企业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指引》对供应商设置十三项绿色低碳考核,考核结果与订单和付款直接挂钩。

跨国采购商和国内头部企业越来越多地将ESG合规作为供应链准入的前置条件,环保不合规的企业可能面临被移出供应商名单、失去招投标资格、融资成本上升等商业后果。

此外,法典明确自行监测、台账记录、信息披露、危废全过程管理等过程性义务,企业被认定环境违法时,除非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过程合规与结果合规被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五、碳排放与固体废物管理

法典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将碳排放管理从行政法规层级提升至法律层级。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碳配额清缴义务和碳排放数据报告义务已成为法律层面的刚性约束。

在处罚力度上,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实行递进式处罚:未按期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清缴的,按照未清缴配额清缴时限前一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的5至10倍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同时,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已将碳核算中介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纳入刑事追诉范围。

固废管理方面,法典对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根据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若未尽到对受托方的核实、监督义务,需与造成污染破坏的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一托了之”的模式已不再可行。企业在选择危废处置合作方时,应对其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实质审查,并在合同中明确环保合规条款和违约责任。危险废物相关的罚款上限为200万元至5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处2万元至10万元罚款。